貴州省對于各項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法律依據是由國務院第259號令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程序,符合貴州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有利于貴州省各地的社會可持續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國務院第259號令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外,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對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也應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征繳失業保險費。
二、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基數,應以繳費單位工資總額作為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其企業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4號)規定執行。在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其工資總額不得低于繳費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
三、關于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制度,盡快完成對已參加和新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的登記、申報工作。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規定,一個繳費單位只能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一個繳費單位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險種分別參加不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險的,則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不了的,則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為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后,在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時,只需向其經辦機構說明,不再另辦登記手續。
勞動、人事、稅務、銀行、工會、企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督促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工商部門要利用行政手段,督促其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各地要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任何繳費單位不得虛報、瞞報工資總額和少繳社會保險費。對虛報、瞞報工資總額的單位,要按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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